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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5-13 作者:吴方庭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教科研工作的开展,调动广大教职工参与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学院的教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更好地发挥教育教学研究对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促进作用,更好地为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科研工作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以面向教育教学改革、面向经济建设实际的应用性课题研究为主,着重解决学院发展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科研处负责全院教科研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编制学院年度教科研工作计划,制(修)订学院教科研相关规章制度,管理项目的立项、申报、检查、结题评审、鉴定等方面的相关工作,提供教科研信息服务,审核项目经费及经费使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教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第四条  系部(处室)组织落实本部门的教育科学研究。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部门年度教科研工作计划的制定,初审项目申报资料,监管立项项目的进展,协助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的验收和鉴定,协助项目组做好成果的推介工作。
第五条  各级各类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选题、论证、成员构成、进度安排、鉴定、结项等方面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教科研工作的审议、评价、鉴定机构。负责审议学院教科研计划,负责院级及以上的教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与成果鉴定。
第三章 教科研项目管理
第七条 本章所指项目,是指以我院在职职工为主要负责人,以学院名义从国家、省、市等申请批准立项的项目(纵向研究项目);从各类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委托研究课题或合作研究项目(横向研究项目);由学院下达的各类院级研究项目。
第八条 申报与立项
(一)申报条件
1 、申请纵向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条件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执行;申请横向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条件由校企双方根据项目选题共同协商;申请院级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2 、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研究的实际参加者,能切实承担项目研究任务,具备指导开展项目研究的组织能力和学术水平。
3 、作为项目负责人一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作为主要参加者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存在未结题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同类新项目。
(二)申报程序
1 、纵向研究项目的申报。由申请人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等材料,经所在部门初审后报科研处,科研处复审后,符合要求的由科研处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择优上报,由项目下达部门审批立项。
2 、横向研究项目的申报。由申请人根据企事业单位要求,针对“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进行相关选题,准备申报材料,经所在部门初审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据教科研合同或协议书认定立项。
3 、学院项目申报。院级研究项目每年6月份申报一次,由申请人根据学院颁布的教科研课题立项指南,填写《教科研项目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部门初审后报科研处,科研处复审后,符合要求的由科研处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下发学院教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凡经本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学院签订《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教科研项目研究合同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协议书,则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中期要填写《教科研项目中期检查表》(附件2),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进展情况、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三)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拟变更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和科研处签署意见,上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
(四)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参加研究工作,由课题组递交更换负责人的申请报告,经所在部门和科研处签署意见,上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
(五)  教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前三个月提交“教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部门、科研处签署意见和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科研处提出意见,上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中止或撤销该项目的研究:
1 、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和研究内容;
3 、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4 、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完成期限一年以上者;
5 、违反课题研究规定的其它情况。
(七)凡中止或撤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含主要成员)应退回因立项所获得的全部教科研经费,且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学院组织的各级各类项目,负责人考核晋级、申报职称及报奖时,该研究项目不予认可。
第十条 鉴定和结题验收
(一)院级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教科研项目鉴定结题书》(附件3),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科研处复审,符合要求的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进行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二)项目组提供的鉴定结题材料应包括:
1 、教科研项目申请表、立项通知书、项目研究合同书、项目中期检查表、项目鉴定结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