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3〕501号)、《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皖教财〔2013〕20号)、《安徽省财政厅188体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财资〔2017〕1396号)、《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院办〔2016〕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188体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学校占有、具体使用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土地、车辆、设备等,具体包括教室、实训室、机房、会议室、报告厅、运动场馆、行政办公场所、仪器设备、车辆、公共场地、经营门面、公有住房和其他临时性用房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根本功能属性是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原则上不允许对外出租出借。如有必要且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风险可控以及按程序审批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教育教学、科研、实训等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交付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因学校发展、公共需求、师生需要等特殊原因,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交付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专项管理,任何管理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均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出租出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为学校国有资产综合管理职能部门,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1、拟订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
2、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登记、统计、清查、档案整理等工作;
3、接受省财政厅、教育厅和主管单位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情况;
4、负责组织重大资产出租项目招标或谈判工作,依法依规按程序确定承租方;
5、负责对资产管理单位或部门的出租出借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资产管理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是资产出租出借的直接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手续;
2、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招标及谈判文本的拟定,合同或协议的报批、签订、履行及违约追责等工作;
3、负责合同期内资产的安全检查,防止国有资产的丢失与损坏;
4、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协议、合同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按学期汇总报送国资办存档。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
第八条 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国资办按上级规定办理审核、审批、招租、备案等工作。
第九条 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学校自行审批,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资产出租
1、租金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且期限在3天以内(含3天)的临时性资产出租,填写《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临时性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由资产管理部门的分管领导负责审批。
2、租金在3000元以上或期限在3天以上临时性资产出租,填写《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临时性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由资产管理部门的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校长审批。
二、资产出借
1、资产价值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且期限在3天以内(含3天)的临时性资产出借,填写《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临时性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由资产管理部门的分管领导负责审批。
2、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期限在3天以上临时性资产出租出借,填写《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临时性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由资产管理部门的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校长审批。
第十条 出租出借重大事项还须按《安徽国防科技职业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院党〔2016〕39号)、《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校党〔2018〕1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合同、协议与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必须和承租人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中应主要包括:标的名称、租赁期限、经营范围、租金和租金交付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
国有资产出借协议应主要包括:借用资